2017年1月4日,我所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王某来运输毒品案终审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来的量刑部分,改判王某来死刑立即执行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我所唐以明、李丹律师的又一次有效辩护。
王某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2015年12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来运输甲基苯丙胺10122.69克,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王某来的亲属是二审才委托我所办理此案的,唐以明、李丹律师接到我所的指派后立即会见了上诉人王某来,后又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阅了卷,认真研读和审查相关证据,从王某来身上现金不足以支付运输毒品的车资这一关键证据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王某来是受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可能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王某来是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的辨护意见,并申请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向广东武警医院调取了王某来被捕当天即到武警医院住院27天的就医纪录,以证明王某来从惠来来广州是来医脚患,庭审上又结合司机证言、王某来辩解、广州陆军总医院关于王某来案发前的就医记录(辩方提出的证据)进行极力辩护,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对王某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改判王某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数量如此之大的毒品犯罪,二审改判死缓来之不易,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进步,也体现了唐以明律师、李丹律师超强的雄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