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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唐以明律师履职感言
2018-10-30 22:28:34
来源:转载自广东省司法厅微信公众号


2017年6月,由广州市司法局组织公开选任的首届165名人民监督员诞生了,我有幸成为其中的一员,从接过证书的那一刻起,就满怀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下定决心要做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人民监督员。履职一年多来,我参加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年8月9日召开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从欧名宇检察长《把握时代坐标,聚焦监督主业,以新担当推动检察工作新发展》的讲话中,我看到的是一个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于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检察院,更看到了广州检察人来自于《宪法》、聚焦监督主业的自信,使我更加了解、支持检察工作。我还参与评议过案件两次,现就参与案件监督过程中如何履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如何让社会了解、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等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评议案件

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案件,目前只是对区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俗语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监督评议案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发表意见。身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每次评议案件,我都会先核查案件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及《刑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再审查有没有《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3条规定不能作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具体到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酌定不起诉: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2、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3、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作不起诉决定:

1.一人犯数罪的;

2.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

3.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

4.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5.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6.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

7.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参与评议案件时,我都是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自己的执业经验,独立、客观地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结合我担任人民监督员一年多来的工作体会,以及国家《宪法》的修改、《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一)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象是检察院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但检察院原负责自侦工作的反贪、反渎职部门已撤销,上述部门的侦查工作已被监委的监察调查工作取代。

2018年8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该《工作办法》的施行,确定了监委将有独立的特约监察员队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不及于监委办理的各类案件。

由此可见,《规定》的效力并不及于监委办理的各类案件,该《规定》涉及检察院原自侦案件的第2、第8、第28、第29、第30、第31条,存在修改的客观必要,有必要结合《监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修改完善。

(二)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事项和范围

在案件监督范围上,可以扩大到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职权。

在监督方式上,可以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一些带有监督性质的诉讼活动:如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起申诉的;对于第一审判决,被害人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等,这些案件由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可以增强处理结果的公信力。

(三)更科学地抽选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尝试人民监督员专业化,提高监督质量

尝试人民监督员专业化,可以将人民监督员划分为专业型和非专业型,每次从专业型和非专业型分别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人员参与案件监督,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由法学专家、教授和律师等法学专业人士就相关法律专业问题予以解释,让全体监督员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全面的了解,优化评议程序,在阐述评议意见时,建议由专业型人民监督员尽量最后发言,避免因其专业性的发言对其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产生影响。

三、加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理解和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

为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可以探索发挥人民监督员中法律、医学、教育等专业人士的作用,通过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

1、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监管场所、送法进社区等普法活动

选任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165名人民监督员中,有20%即33名是执业律师,有的执业律师如我本人,本身更是广东省“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平时就经常到中小学开展防校园暴力、防校园欺凌普法活动,也到过监狱、戒毒所帮教普法,还到过社区开展长者防诈骗普法,反响都不错。我们可以以人民监督员名义组成法律服务团,安排法学专家、教授和律师到上述同类场所普法。

2、组建由法律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组成的便民服务宣传队

我们的监督员队伍中,除了法律工作者,还有不少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便民服务队可以通过举办法律咨询、健康咨询、支教等活动来宣传我们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法律咨询、健康咨询、支教活动过程中,其他人民监督员可以以摆放宣传板画、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解答群众关于监督员制度的相关提问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3、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自媒体资源,在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人民监督员的典型事迹、普法活动、便民活动及监督活动资讯,同时借助传统媒体和各类社会新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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